审计处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量变更风险分析及其法律意义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10-30   浏览次数:8396
 刘鲁明     山东理工大学审计处
摘  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契约性使得索赔成为利益保障的有效手段,因此,对引起索赔发生最常见因素之一的工程量变更风险的分析,成为新的计价条件下的必需。显然,这种必要性是以新规范中所蕴含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的。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变更;契约自由
  
风险,意指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建筑工程造价意义上的风险,即指索赔,包括费用和工期两个方面的索赔。原则上,风险由谁引起,责任便由谁承担。那么,工程量的变更为什么能引起风险,能因起哪些风险,如何尽量减少这些风险?
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以下原因,使得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常常不一致,工程量的变更也就在所难免:
1工程招标时设计图纸深度不够,详细尺寸尚未完全确定,无法进行工程量的准确计算。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招标,一般要求工程施工图纸业已完成,工程内容完全确定的待建项目。但实际上,处于工期考虑,很多工程往往在设计之初就开始了招标工作,即通常所说的“三边”工程,这就难免造成估算不准的情况。
2工程招标时有些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实施尚未确定,导致了工程实施中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某些项目,造成工程量的变化。
3在工程量计算过程中由于失误所致的漏项或数值的不准确。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原因由于工程建设自身及其它主客观情况,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即使在已相当成熟的FIDIC合同条件下,这些情况也并不罕见,所以在合同中一般均订有变更条款,业主保留变更工程的权利。
工程量变更,从索赔的意义上,可能引起以下的风险:
1由于某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变化,尤其是当这种变化较大时,可能引起本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变更,例如,当基础土方工程量增加很多,原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工挖土方就可能改为机械施工。施工方案的改变意味着施工人数、工种、施工机械的种类、数量等均要重新组织安排,这就有可能造成人工机械的窝工与效率的下降,引起费用的增加;
2由于上述原因,可能引起整个工程项目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的变化,造成施工的耽搁,引起工期索赔。
3由于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的变化,使得其它分部分项工程按原计划组织配置的人工、机械出现窝工降效,造成费用增加,导致索赔。
4因工程量变更直接造成该分部分项工程的直接费用增加或减少。指的是由于实体工程量的变更而引起的直接用于该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及管理费用和利润的增减,这是显而易见的。
5工程量的变化也能引起该分项分部综合单价的变化。由于综合单价是在考虑风险因素基础上由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费用和利润管理费组成的,而利润与管理费是以直接费(或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一定费率计取的,费率的确定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企业自身状况确定的。其中工程量的大小是确定费率的一个重要依据。在企业投标报价时,该工程的总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是按总工程量计算并分摊到每个单项工程中去的,减少的工程量无疑将会使承包商失去隐含在这部分工程量付款额中的管理费用和利润。同样道理,增加工程量的分项工程也因此会使承包商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从应然意义上,当工程量增加时,该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应当下调,当工程量减少时,综合单价应当调高。可见,工程量之增减与其综合单价的变化是呈反方向的。
6工程量的变更被投标方所预料,尤其是工程量增加时,投标方会利用不平衡投标法提高综合单价,获取额外利益。
对于上述工程量变更引起的风险,在规范4.0.9作了如下表述: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本规范对工程量的变更及综合单价的确定作了规定。执行中注意:1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2工程量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本规范执行;在工程结算部分的规范中,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的调整分别做了进一步说明。同时,对于由于上述原因引起措施项目清单或其它方面费用的变化,也明确了应通过索赔方式给予补偿的规定。
除了上述规范中的调整方法外,工程量的变更与其综合单价变化之间的关系也值得关注。实际上,由于引起某分项工程量变化的原因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不同,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方法也不尽相同,应根据规范给出的调整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尽管清单中某项工程量有误,但承包商在投标时已审核出该错误,并根据准确的工程量计算出该项工程费用总额,然后仍按清单工程量得出的综合单价。此种情况下,无需调整该项工程的合价。如:
某工程人工平整土场地项目(010101001001),按施工图纸尺寸以底层建筑面积计算出的工程量应为1000m2 ,但由于失误在招标清单中写成800m2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整个施工现场需超面积平整场地2000m,根据所选定的消耗量定额,人工:0.63工日/10m,材料:0,机械:0。人工单价:30元/工日,管理费与利润分别为直接费的34%、8%
1)  人工费:2000÷10×0.63×30=3780元
2)  管理费:3780×34%       =1285.20元
3)  利 润:3780×8%        =302.40元
4)  总 计:1+2+3          =5367.60元工程
5)  综合单价:5367.60÷800   =6.71元/m2 
从中可见,综合单价是在实际总费用的基础上除以清单工程量而来的。在这种情形下,清单工程量的错误并不影响承包商的实际收益,结算时显然不应该按正确的工程量1000×6.71=6710元另行进行调整。
2、因为工程的变更,不仅使工程量发生了变化,也使得单位清单工程量的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导致了综合单价的改变:
如:某工程人工开挖坚土基坑(010101003002,为方便表述,工作内容只包括挖土,基底钎探及土方运输暂不考虑),垫层尺寸:2.00m×2.00m,深1.60m,共50个,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放坡系数0.3,每边增加工作面15cm。实际施工中,因地基原因,垫层尺寸改为3.00m×3.00m,其它不变。消耗量定额:人工7.14人工/10m。经计算,得出如下结果:
 
 
清单工程  量      
实际土方  量
  m
人   工
   元
管理费
  元
利  润
  元
 
合  计
  元
 
综 合
单 价
元/m
2.00
×2.00
320
 
624
 
13375
 
4547
 
1070
 
 
18992
 
 
59.35
 
3.00
×
3.00
720
1149
24616
8369
1969
34954
48.55
 
在本例中,工程量的变更引起了综合单价的变化,对于这种情况的价款调整,就不能单纯调整清单土方数量,仍适用59.53元/m的原清单单价,而应该根据原投标报价时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内容,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进行新的单价的确定,即48.55元/m的新单价。这种变化根本原因在于两种不同尺寸基坑的放坡土方量在工程总量所占比重的不同。
3、工程量的变化并不直接影响原综合单价,实质上是因为这类项目的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消耗量计算规则一致,此时工程量的变更不会直接引起其综合单价的变化,此种情形下,在进行工程价款调整时,用实际工程量直接代替原清单工程量即可。比如混凝土项目就属于这种情况。
4为限制不平衡投标的滥用,招标方可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规定有关结算办法。比如说,对于超过清单工程量的部分,其人、材、机的消耗量按国家基础定额,而三者单价及管理费率、利润率执行原投标书中的标准,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综合单价就不会出现畸高现象,而且也不失合理性。
对于工程量的变更的变化可能导致其它的风险,如工期的索赔、人工机械窝工降效的索赔、管理费和利润的损失索赔,也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实际上,各种方式的索赔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无论是费用索赔还是工期索赔,都是基于效益的考虑,其最终目的都是费用,因此并不能也不应该将其孤立起来处理。比如,在基础土方工程量的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原有人工挖土方施工方案不变,人工数量配置亦不变,则该项工程的工期必然要延长,如果因此影响了总工期,则必然引起工期的索赔,同时,如果影响了其他工序的实施,还会造成基于在这些工序上的窝工而引起的费用索赔;如果为了保证原计划工期而临时增加施工人数,则引起赶工费用的索赔;如改用机械挖土方案以保证原工期,则除了直接费用的变化外,还会引起诸如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等措施费用的增加,也会造成索赔的发生。
因此,对工程量变更引起的风险,应予以综合的分析。一方面应根据实际施工方案选择适当的索赔方案,一方面应根据原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分析是否会引起单价的变化,如何变化,如何确定新的综合单价。认识不到工程量与单价之间的内在联系单纯调整某一方,就难以保证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传统的定额计价中,由于其法定性特点,对定额的适用必须依建设主管部门即定额站的明文规定来执行。对于工程实施中的新情况,也离不开主管部门一个又一个的解释或补充规定来解决,尽管有时这些解释对于具体情况而言既牵强又不及时。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相比,其本质在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别。市场经济是以平等自由为精神以契约为形式的商品生产交换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而在经济活动中可以对自己的意思进行自主自由的表达,以期达成的合同能获得全面诚实的履行,即所谓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样地,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活动中,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体现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的尊重。对于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的处理方法,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均得由合同双方约定,并且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就有拘束力,也即西方所说的“契约是两个人之间的法律”。这自然也包括了工程量变更风险分担的约定。
因此,对于合同双方而言,无论是在投标过程中合同的签订,还是在施工过程中,甚至在竣工结算时索赔的处理,认真分析这种风险的发生的概率、风险造成的影响及其大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案,一旦被认可并写进合同或索赔报告中,就为以后的最终结算争取了主动,就其本质来说,这实际上是一个风险分担协议。如对于规范中的“15%以内的工程量变更综合单价不变,15%以外的工程单价只升不降”等条款就完全可以通过协议条款予以排除或采纳。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索赔作为一种后协议行为,是受损方在风险分析基础上提出来的权利主张,其实是尚未达成协议的求约行为。传统中往往将其理解成一种惩罚,是对索赔法律性质的误读。实际上非惩罚原则即“填平原则”是民事法律原则之一,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损方合理的损失,除非有证据表明加害方的存有明显的恶意,是不允许受损方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这是取得成功索赔所应把握的原则。
既然工程量变更引起的风险从技术经济角度值得研究,新的计价规范又使得这种研究的具有现实主义,这种风险分析有理由在以后的工作中引起各方重视,并且其经济效益也将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