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山东理工大学内部审计规定
发布人:程志国  发布时间:2020-01-16   浏览次数:456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发〔2015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现问题、完善机制,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第四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配备审计人员,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审计处作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校长直接分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南、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党委、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应向学校党委作专题汇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校长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审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构建“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审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提升审计工作成效,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形成监督合力。

第七条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审计业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审计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统筹整合学校内部专业人员、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诚信、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予以表彰。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其他情形,应当主动回避或应要求回避。

第十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处负责起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拟定审计规章制度和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参与研究制定涉及学校经济活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

(一)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

(二)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

(三)学校基建、修缮、装饰等建设工程的预、结算审计,对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涉及工程造价的条款实施事前审计,对施工过程实施跟踪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实施审计;

(五)对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六)根据学校安排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学校重要改革措施和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根据组织部门委托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处可以根据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结合自身资源情况和业务能力,开展审计咨询服务活动,帮助委托部门实现业务事项的管理目标。

第十四条审计处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管理制度、决策事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算、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处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审计资源,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方案应包括具体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组成和分工、审计起止日期、对聘用专家和外部审计结果的利用等内容。常规项目的审计方案和调整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发出审计通知书。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主送单位、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审计组长和组员名单、审计部门印章及签发日期等内容。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抄送相关部门。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应当依照审计方案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规定的要素,附有与之相匹配的审计证据,一事一稿,经审计组长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定性清晰、准确,并引用恰当的依据。

第十九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格式规范,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表评价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责任认定方面,应贯彻“三个区别开来”要求和山东省审计厅制定的《关于落实容错免责要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促进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复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经校长批准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应及时向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送达,并分别报送有关校领导、委托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审计工作情况、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管理建议形成审计工作报告,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和分管校领导。审计项目开展情况及审计结果根据项目性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审计档案归档。按照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纳入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于被审计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由审计处出具《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建议书》。被审计部门、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两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应包括对具体问题整改情况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审计处负责登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台账并根据情况进行核查。离任被审计中层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对于典型性、普遍性问题,需要学校层面通过完善制度并加以推动的,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整改建议并确定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两个月内书面反馈完善制度、推动落实、取得成效等情况。

其他部门、单位要对照问题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要主动整改,未发现问题的也要引以为戒、防患于未然。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行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0612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