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山东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程志国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理工大政发〔202130

各学院、研究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部:

《山东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2149

 

 

 

山东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中内协发〔20216号)、《山东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2014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部门、学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学校所属企业及后勤实体负责人,学校拨付经费的各类研究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五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拟订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审计结果运用等。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党委组织部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部门、学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拨付经费的各类研究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5.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6.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重要项目的立项、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

7.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规定情况;

8.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所属企业及后勤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内部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财务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理情况;

6.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利润及其他应交款项;

7.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8.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规定情况;

9.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程序

(一)提请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出具提请审计通知书。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收到提请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资料。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3.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4.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5.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同时还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因被审计单位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开展的,可以中止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要限期清查、核实。

(四)召开审计座谈会。审计人员应当深入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述职、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五)内部控制评价。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遵循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内部管理、防范经济风险、保证目标实现。

(六)审计取证。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对重要的财产物资进行抽查盘点,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对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及重要经济指标进行客观地分析和评价。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需要对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七)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审计终了,审计组应写出审计报告初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八)签发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九)报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签发后送党委组织部。

(十)反馈审计结果。审计处向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财务收支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推动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法依规依纪移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对于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由审计处出具《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建议书》。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应采取措施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善本单位的管理,两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应包括对具体问题整改情况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离任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对于典型性、普遍性问题,需要学校层面通过完善制度并加以推动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整改建议并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两个月内书面反馈完善制度、推动落实、取得成效等情况。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审计处负责登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台账并根据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管理建议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向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向学校党委汇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审计项目开展情况及审计结果根据项目性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