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经营单位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理工大政发〔2021〕116号
各学院、研究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部:
《山东理工大学经营单位审计实施办法》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21年11月8日
山东理工大学经营单位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经营单位审计工作,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促进经营单位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山东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20〕1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包括学校投资设立的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学校内设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审计,是指对经营单位内部控制、会计资料及其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经营单位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揭示错弊,促进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学校经营单位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对经营单位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二)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三)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对经营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相符,并为经营单位所实际拥有;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二)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经营单位所实际拥有;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经营单位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经营单位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四)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经营单位所实际拥有;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已完工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五)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经营单位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八条 对经营单位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验证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九条 对经营单位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二)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四)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 对经营单位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经营单位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二)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对经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十二条对经营单位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进行分析,评价经营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和学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被审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法人企业登记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同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对经营单位进行审计,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结束后,应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反馈以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经营单位应当将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对报告的质量进行抽查。发现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予以纠正,同时提请学校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理工大学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6〕127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
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