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理工大政发〔2021〕117号
各学院、研究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部:
《山东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21年11月8日
山东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促进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东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鲁理工大政发〔2019〕121号)《山东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学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各项制度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科研项目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并落实审计报告中涉及科研项目管理的审计建议。
计划财务处负责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财经法规,提出科研项目经费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相关部门、学院和科研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报告中涉及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方面的审计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根据信访举报情况,提出审计建议;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处负责制定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包括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调查和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主要内容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结余经费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评价情况。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调查的内容依据调查目的和具体事项确定,主要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科研项目管理总体情况、重点支出类别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等。
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的内容主要是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结合随机抽样方式,确定本年度科研项目经费审计计划,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立项。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和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调查程序:
1.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部门、学院和科研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2.相关部门、学院和科研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报送审计资料;
3.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相关部门、学院和科研项目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4.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被审计部门、学院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学院和科研项目组,并转送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组按照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项目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2.经费决算报表经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章后,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如发现材料不齐全、不准确,应提请科研项目组及时补充、修正;
4.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决算报表,根据项目结题的具体要求办理审签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和科研项目组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作出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部门、学院和科研项目组自身存在的问题,由审计处出具《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建议书》。被审计部门、学院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两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应包括对具体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审计处负责登记问题整改落实统计台账并根据情况进行核查。
对于典型性、普遍性问题,需要在学校层面通过完善制度并加以推动的,由学校会议研究确定整改要求和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两个月内书面反馈完善制度、推动落实、取得成效等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处汇总年度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情况、发现问题及审计建议形成科研项目经费年度审计情况报告,报送分管校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按其规定办理,项目验收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将审计报告转交审计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
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发